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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发布!3月1日起施行!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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